專利翻譯的文本基礎

2023/03/31 13:50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span>

以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例,需要向專利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其中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是對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的描述,而請求書則簡單地包含發明人、申請人的基礎信息。若發明創造涉及遺傳資源,還需作出額外說明,或甚至提供額外附件。

此外,專利文件本身是由不同的部分構成的,并且專利文件在申請、審查的各個階段會產生不同的過程文件。客戶在委托專利翻譯任務時,預期的是承接方是專利領域的專業人士,將在同樣的業務領域內和專業高度上進行對話。有時委托指示僅僅是一個申請號和翻譯語言對,甚至不會提供任何待譯文件。因此,作為一名專業的專利譯者,需清楚地了解在當前的翻譯階段中哪些文件的哪些部分需要翻譯,具體應注意以下方面:

1)專利公布說明書中哪些內容需要翻譯。

2)是否有伴隨的附件需要翻譯。

3)同一內容的不同形式中哪種形式應占先。

4)不同內容應以怎樣的格式提供。

5)有哪些不同版本需要同時提交。

6)不同版本之間應如何關聯。

下面將從不同方面分別介紹對翻譯文本的確認,以上問題也都會從下面的章節中找到答案。

一、專利說明書組成部分

全球各專利組織出版的專利說明書(specification)通常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正文,description)及附圖(如有),部分專利組織出版的說明書還附有檢索報告。

(一)扉頁

扉頁是專利說明書的第一頁及其續頁,專利的基本信息按照一定規律以著錄項目的形式登載于說明書扉頁的特定位置。

著錄項目通常包括:①技術內容信息,如發明創造名稱、摘要、專利分類號等;②法律信息,如申請日、發明人名稱、優先權數據等;③文件形式信息,如文獻種類、公布文獻的機構名稱等。自1973年起各國專利局出版的專利文件開始標注由WIPO巴黎聯盟專利局間情報檢索國際合作委員會(ICI-REPAT)規定使用的INID代碼(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由圓圈或括號所括的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著錄項目以INID碼表示,扉頁中的基本著錄項見下表。

表 專利文件著錄項示例

專利文件著錄項

(10)專利文件標識

(58)檢索領域

(12)專利文件名稱

(62)分案原申請數據

(15)專利文件更正信息

(65)同一申請的公布數據

(19)公布或公告專利文件的局或組織名稱

(66)本國優先權數據

(21)申請號

(71)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2)申請日

(72)發明人姓名

(30)優先權數據

(73)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43)申請公布日

(74)代理機構名稱或代理人姓名

(45)授權公告日

(75)發明人兼申請人的姓名

(48)更正文獻出版日

(81)依據PCT的指定國

(51)國際專利分類號

(84)依據地區專利條約的締約國

(54)發明創造名稱

(85)PCT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日

(56)現有技術文獻

(86)PCT國際申請的申請數據

(57)摘要

(87)PCT國際申請的公布數據



其中,摘要是說明書技術內容的概述。各國對摘要的字數限制通常為不超過250個詞,中國的規定是300字以內;摘要附圖取自說明書附圖,通常是較能展示發明創造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的一幅。

下圖中的示例展示了分別以中文和英文提交的PCT國際申請的公布說明書。由該PCT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的扉頁,對比《專利法》對于《請求書》填寫內容的規定,容易看出扉頁中除摘要和摘要附圖外,其他信息基本為《請求書》要求提供的信息,一般由發明人直接提供或準備。

專利翻譯

圖? 以中文和英文提交的PCT國際申請的公布說明書

(二)檢索報告

作為PCT國際階段的一個流程,國際檢索單位將對PCT專利申請進行檢索,并作出國際檢索報告。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可知,國際檢索報告并非必需的專利申請文件之一。

(三)“專利五書”

在專利申請階段,申請文件需要由專利譯者翻譯的部分為“專利五書”,即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說明書附圖及摘要附圖。

為了滿足專利法規的各項規定,專利文件的撰寫相對規范。尤其是文本內容,即說明書(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權利要求書、摘要,都有各自的撰寫套路,同時彼此存在邏輯上、內容上的相互關聯。充分了解這種規范性和關聯性,采用適當的翻譯順序,由淺入深、從整體到細節地開展翻譯,可以在翻譯過程中始終跟隨行文的邏輯性,極大地減少反復查找、修改前文所帶來的理解不準確、譯文不一致及時間的浪費。

不同的譯者可能在翻譯過程中形成自己特有的翻譯習慣,而不同領域的專利文件也往往因不同的描述和論證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表達風格,從而建議不同的翻譯順序。

總體來說,就專利申請文件的各個組成部分而言,存在以下邏輯關聯性和文字特點:

1)摘要與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應。

2)發明名稱和技術領域一般是獨立權利要求主題的反映。

3)發明內容部分是對所有權利要求的概括性描述,但在格式上往往缺少了權利要求中的段落層次而表現為整句或整段。

4)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是對發明也就是權利要求主題的具體描述,但對于需要譯者結合附圖理解發明的要求較高的機電類專利文件,往往需要根據附圖說明部分看圖,結合圖分析至少一個實施例之后才能獲得對權利要求主題更充分的理解。

5) 背景部分是對發明的一種鋪墊,且文字比較淺顯,容易理解,可以先進行翻譯或閱讀。

綜上,推薦的翻譯順序為:背景技術-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中的一個實施例-權利要求書-發明名稱一技術領域-發明內容-其余實施例。按照這樣的順序進行翻譯,首先能夠充分了解所提出的發明創造的領域和背景,從中知曉現有技術中的相關技術方案存在的缺點或未解決的問題,知道本申請的發明要點,然后通過附圖和實例進一步理解本申請的發明要點,從而對發明內容有了整體把握,在此基礎上進行權利要求書翻譯就會游刃有余,接著翻譯的發明內容部分往往與權利要求書內容一致。

二、專利申請公布版本

以PCT國際申請為例,在國際階段因為審查過程中的各種因素,同一國際申請可能以多個不同的國際公布說明書版本被公布。PCT國際申請的國際公布代碼區分了國際申請公布文件的公布版本,對于通過國際申請途徑進入國家的專利,了解公布代碼的版本含義可以有效辨別和確認翻譯基礎。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ST.16標準,從2009年1月1日起PCT國際申請使用下表所示的公布代碼。

表? PCT國際申請公布的文獻代碼示例

國際公布代碼

公布內容

實例

Al

國際申請和國際檢索報告一同公布

W02018/065311A1

A2

國際公布中只有國際申請,缺少國際檢索報告

W02018/052320A2

A2

國際申請和根據條約第17(2)(a)*的宣布一同公布

-

A3

稍后公布的國際檢索報告和扉頁

W02018/052320A3

A4

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權利要求和聲明(條約第19條**)和扉頁

W02009/029171A4

A8

國際申請扉頁相關著錄項目信息的更正版本

W02018/065311A8

A9

國際申請或國際檢索報告的更正版、變更或補充文件

W02018/154004A9


注:*專利合作條約第17條(2)(a):如果國際檢索單位認為:(ⅰ)國際申請涉及的內容按細則的規定不要求國際檢索單位檢索,而且該單位對該特定案件決定不作檢索;或者(ⅱ)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不符合規定要求,以至于不能進行有意義的檢索的;上述檢索單位應作相應的宣布,并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將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向國際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對于國際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時應以哪個版本作為翻譯基礎,《專利法》有明確規定。例如,《專利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2.1節要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譯文應當與國際局傳送的國際公布文本中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相符。譯文應當完整,并忠實于原文。”第3.2.3節中還規定:“摘要譯文應當與國際公布文本扉頁記載的摘要內容一致。例如,國際檢索報告不包含在首次公布的國際公布文本A2中,而在隨后公布的國際公布文本A3中,并且國際公布文本A3與國際公布文本A2扉頁記載的摘要內容不相同的,應當以國際公布文本A3中的摘要內容為依據譯出。首次公布不包括檢索報告,并且首次公布的國際公布文本A2與隨后公布的國際公布文本A3使用的摘要附圖不一致的,應當以隨后公布時的摘要附圖為準?!?/span>

因此,在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如果申請人希望將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作為實質審查的基礎,則需要將公布的A1版本作為翻譯基礎;若申請文件無A1版本,則把A3版本的扉頁和A2版本的正文作為翻譯基礎。

三、專利申請原文修改內容

同樣以PCT申請為例,申請人在國際階段依PCT條約的有關規定可以對申請文件做出修改,但在提出進入國家階段的同時必須明確指出哪些修改將作為審查的基礎。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有兩次修改機會:

PCT條約第19條規定,申請人在國際檢索報告寄出日起2個月或在國際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有權向國際局提出對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該修改將在國際公布中給予公布。

PCT條約第34條規定,在優先權日起22個月或檢索國際報告(或宣布不制定國際檢索報告的通知)傳送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有權依規定的方式,將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提交至主管國際初審單位。

在進入國家階段時,如果申請人明確表示要按照第19條或第34條以修改文件作為審查基礎,就需要同時提交原始國際申請文件和修改文件譯本。如果申請人要求以原始國際申請文件和修改文件作為審查基礎,則無需翻譯此類修改文件。

此外,在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及進入國家階段后,申請人還可以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41條、第28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對申請文件提交修改,此時申請人提供的修改文本也應一并翻譯。

四、取決于提交國家/地區的翻譯風格

不同源語言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在進入中國時其中文譯文都應符合中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而以中文起草的原始申請文件,在進入使用相同語言的不同國家時往往在翻譯上存在差異。以中譯英為例,總體上按照進入歐洲國家和進入美國來區分,在翻譯過程中需要考慮以下方面的風格差異(如下表)。

表? 專利翻譯中譯英時考慮的要點

要進入的國家或地區

歐洲

美國

備注

所保護的發明創造的類型

巴黎公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PCT:發明、實用新型

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沒有實用新型專利

歐洲專利公約:發明

美國:發明、植物和外觀設計

語言表達

權利要求歐洲起草風格

權利要求美國起草風格


單詞拼寫

GB—en拼寫

US-en拼寫



1.語言表達

在語言表達方面,歐洲和美國英文的主要區別在于權利要求書部分,具體為連接詞的使用,將在第六章第二節舉例說明,在此不展開描述。

2. 單詞拼寫

眾所周知,英式英語和美式英語在單詞拼寫上存在一定差異,為了在中譯英時使得英文譯文更符合目標讀者的習慣,專業的譯者在翻譯時需要考慮這些差異。例如,RWS集團的美式與英式英語拼寫規范部分節選如下:

“American (US) spelling:

The spelling according to Webster’s Dictionary is followed. Some general rules for US spelling are given below. Words that are spelt differently in US and are not covered by any general rule will be found in the list of preferred Spellings on page 58.

? Verbs that end-yes in British English change to-yze (analyze, paralyze, etc).

? Words made from verbs that end in an unstressed vowel plus-l do not double the-1-(revaling, traveler, labeled).Note that this rule only applies to-1; ith other consonants the US and British spellings are the same, which usually means that the consonant is not doubled riveted, focusing),though sometimes it is(worshipped).

? Some words ending in-logue in British English drop the-ue (catalog, analog).This does not apply to all such words; follow Webster.

? Words with an unstressed-our drop the-u-(honor, color).If the-our is stressed the-u-is retained (contour).

? A small group of words in which-oul-is pronounced-ol-also drops the-u-(old, smolder, molt)

? Words ending in-bre, -dre, -greand-tre usually change to-er (theater, meager, fiber).”

五、原文問題處理

在翻譯過程中,譯者憑借自己的專利法律知識及翻譯經驗偶爾能注意到原文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是句意的不清楚、措辭的不準確、技術方案的矛盾以及格式等不符合中國《專利法》的相關要求。常見的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 不符合專利相關法律要求

以進入中國的專利申請為例,不符合中國專利法及相關細則和指南的原文問題可能包括:

1) 發明名稱超過25個字,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超過300個字。

2) 附圖標記括號使用錯誤。

3) 使用了審查指南中拒絕的詞匯。

2. 措辭行文不夠嚴謹準確

措辭行文的問題包括:

1) 文中附圖標記在圖中缺失,或文中提及的圖在附圖中缺失。

2) 文中附圖標記錯誤,或圖中附圖標記錯誤。

3) 表述不完整、句意不清楚。

4) 權利要求主題引用錯誤。

5) 權利要求中特征缺乏引用基礎。

6) 權利要求中句號錯誤。

刀句子未以句號結尾。

8) 拼寫/語法錯誤。

9) 術語重復、術語不一致等。

3. 技術方案有缺陷

技術方案的缺陷包括:

1) 技術特征引述錯誤。

2) 句子的肯定與否定關系描述錯誤等。這一類問題通常也是由于措辭行文不夠嚴謹引起,但造成的偏差較大,甚至可能得出意思完全相反的譯文。

對于國際申請,在國際專利法律體系下,對于譯文與原文之間的對應性存在法律約束。例如,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1節中指出,“譯文與原文明顯不符的,該譯文不作為確定進入日的基礎?!币虼?,不能像原創文學作品一樣任意修改成最正確的方式,而只能以最忠實的程度重現原文。但是從本章第三部分可知,在不改變原始申請文件的保護范圍的情況下,可以在不同階段對原文作出修改。例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指出:“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币虼?,無論如何,譯者留意到原文問題是其專業能力的一種體現,而報告且正確地處理原文問題則是對翻譯委托人提供的附加價值。

一般而言,對于專利翻譯過程中發現的原文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 保留原文并報告

任何實質性且按照原文能夠譯出的錯誤都應遵照原文翻譯并報告給客戶,包括:

1) 術語不一致(例如,means和device混用)。

2) 附圖標記錯誤(例如,member 3應當是member 2)。

3) 技術特征錯誤(例如,first應當是second,in應該是on)。

4) 拼寫錯誤(例如,level應當是lever)。

5) 句子不完整。

6) 邏輯錯誤。

7) 修飾關系錯誤等。

2. 改正錯誤并報告

重要但微小的錯誤,或重要但不改正則無法翻譯的錯誤,包括:

1) 明顯拼寫錯誤(例如,if應當是of;C應當是℃)。

2) 明顯語法錯誤(例如,there many應當是there are many)。

3) 權利要求中句號錯誤(例如,權利要求內出現句號,或權利要求末尾沒有句號)等。

3. 改正錯誤而不報告

非實質性錯誤、不影響技術含義的錯誤,包括:

1) 簡單格式問題(例如,兩句之間沒有句號,或括號不成一對)。

2) 簡單語法錯誤(例如,is is應當是is;the a應當是the)。

3) 簡單拼寫錯誤(例如,aer應當是are)。

具體實例如下。

(1) 發明名稱/摘要超過規定字數

【例1】Apparatus for assisting in establishing a correction for correcting heterotropia or heterophoria and method of operating a computer for assisting in establishing a correction for correcting heterotropia or heterophoria.

【解析】此發明名稱,即使以較簡潔的方式翻譯成中文“輔助建立用于矯正斜視或隱斜視的矯正的設備、以及用于輔助建立用于矯正斜視或隱斜視的矯正的計算機的操作方法”,仍超過25個漢字,應當向發明人報告此問題。

而對于非PCT公布的新專利申請,發明人可以考慮將發明名稱簡化。

(2) 權利要求中的附圖標記未括在括號內

【例2】The filter element according to any of claims 10-14,wherein said drainage plug (230) comprises a surface shaped as a cylindrical mantle, and wherein at least one opening 239 is provided in said cylindrical mantle to facilitate and accelerate the drainage process.

【解析】對于起草不是很嚴謹的專利申請文件,譯者偶爾能發現類似于上例的問題。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權利要求中的附圖標記應放在圓括號內,而這項權利要求中的附圖標記“239”并未用圓括號括起來,應當報告此問題,且對于PCT公布文件,應保留原文錯誤。

(3) 文中附圖標記錯誤

【例3】The left portion 117 and the right portion 118 are configured to displace the locking bar 35 between a first position(cf.Fig.11) and a second position (cf.Fig.10). Therefore, the locking bar 35 is movably supported at the door 7 in a linear manner, i.e. the locking bar 38 is movable along the longitudinal axis extending from one side 5 to the other side 6 of the door 7.

【解析】從以上段落中看到,原文使用兩個不同的附圖標記“35”和“38”指代同一個特征“the locking bar”,存在錯誤。當然,結合附圖或根據上下文,譯者能判斷出可能的正確表述,即判斷出是附圖標記“35”或“38”使用錯誤,還是附圖標記指代的技術特征“the locking bar”引述錯誤,但首先譯者應對此類錯誤非常敏感,這是通過結合附圖準確理解技術含義時能做到的。

(4) 原文句子表述不完整

【例4】The blocking element 16 according to the first embodiment shown in Figs.3 to 7 is a longitudinal member which extends between.

【解析】可以看出原文句子在“between”之后存在內容的丟失,對于PCT公布文件,仍需要尊重原文進行翻譯。發現這類問題有時候對于譯者是一項挑戰,因為這要求重現原文,且重現原文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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